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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欧越桔柳

2022-08-05 15:04:17  保康农业网

山东省渔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推进渔业标准的实施,加大渔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渔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制订、修订渔业标准;推广实施与示范渔业标准,推行渔业产品全过程标准化生产;对渔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的渔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做好标准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渔业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社会各个方面关心和支持渔业标准工作,参与渔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示范。

第六条 承担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原则和范围

第七条 渔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以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渔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的结构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 渔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以现有技术条件为基础,以省直科研、推广单位为主体,坚持科技人员集中、管理集中的原则,确定标准的承担单位。

第九条 渔业地方标准侧重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套的渔业生产技术规范、名特优。水产品等方面。

第十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强制执行的,或者涉及人体健康、渔业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立项

第十一条 渔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根据需要发布《山东省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计:划或依据第二章规定,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

第十四条 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担标准项目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物质、技术保障条件。

项目首席专家应当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

第十五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各单位提报的项目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年度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填报《山东省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制修订原则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渔业地方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推广、质检、管理等机构和消费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超过2个月。每项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应少于13份;需要试验验证的,应当有2个以上单位的试验验证报告。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限完成标准送审稿,并送标委会进行初审,按初审意见对送审材料进行修改后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审定申请。标准送审应当报送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专家意见汇总表等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章 标准审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将送审材料寄送各位审查专家。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审定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对于完成时间和专业相近的项目,可集中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时需成立专家组,人员不少于5人,以标委会委员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吸收教学、生产、管理,检验单位的专家参加。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与会人员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定包括技术审查和格式审查。专家组重点审查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已有标准衔接情况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针对性以及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定应当形成专家审定意见、审定专家签名、审定会议纪要、审定会专家意见汇总表、标准送审稿的修改稿等材料,并由专家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审定意见并形成报批稿,备齐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未通过审定的标准项目,根据审定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在2个月内再次提出审查申请。

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渔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推广。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渔业地方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渔业地方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试验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渔业地方标准专项经费严格按项目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开支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任何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保证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配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渔业地方标准进行审定,经费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标准初审费,每个项目按项目经费的5%;会议审查费用,每个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0%。

第三十一条 渔业标准的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所需经费,按每个项目经费的10%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下达之前将所承担的经费,汇至省厅,由省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协调使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定期或不定期对标准制修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按时完成。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责令其按申请批准的延期时间完成。对不能完成项目或违犯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所拨经费,并取消其3年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优先安排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20日起施行。

摘自:海上山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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